衡水市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研究会章程
202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衡水市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Hengshui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and Taijiquan Research boar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地方组织,吸收社会广大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爱好者、优秀运动员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范围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传统武术及太极拳文化进行系统研究,努力推广传统武术及太极拳活动的全面开展,以达到技击和健身双向发展,培养和选拔传统武术及太极拳人才。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鑫诚商贸广场院内五号楼南侧一楼中段。电话:138318500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宣传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的精髓和传统文化,推广传统武术及太极拳及内功心法,结合本派的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的特点,对其他传统武术及太极拳做技术和理论研究;
(二) 组织辅导员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组织好会员的训练工作,作好传统武术及太极拳人才的选拔工作,积极参加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的各种比赛;
(三) 积极、广泛地开展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省内、国内、国际的交流工作,促进研究会的向外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公民必须是崇尚武德,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传统武术及太极拳运动,有致于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各方面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关要求:
(一)个人会员要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并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随时入会随时吸收;
(三)成为会员后要统一训练,并按照研究会的训练要求进行,不可随意的练习;会员通过训练,技术好的,可推参加市、省、国家及国际比赛。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及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无任何政治问题;
(二)在本地区武林界或社会面上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研究会的各种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传统武术及太极拳教学的一系列工作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负责研究会的重大工作的研究、实施和协调;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费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费要求决定:每名会员每年50元,由财务统一收取,并开具收费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健全监督和审计制度,配有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有社会捐赠,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