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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研究会章程(草案)
时间:2014年06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taijiquan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衡水市传统武术及太极拳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Hengshui chuantongwushu ji Taijiquan Research boar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地方组织,吸收社会广大太极拳爱好者、优秀运动员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范围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太极拳及传统太极文化进行系统研究,努力推广太极拳活动的全面开展,以达到技击和健身双向发展,培养和选拔太极拳人才。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衡水市榕花街362号,电话:0318-21200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宣传太极拳的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太极拳的精髓和传统文化,推广李经梧传陈吴式太极拳及内功心法,结合本派的太极拳的特点,对其他太极拳做技术和理论研究;
  (二) 组织辅导员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组织好会员的训练工作,作好太极拳人才的选拔工作,积极参加太极拳的各种比赛;
  (三) 积极、广泛地开展太极拳省内、国内、国际的交流工作,促进研究会的向外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公民必须是崇尚武德,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太极拳运动,有致于太极拳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各方面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关要求:
       (一)个人会员要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并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随时入会随时吸收;
      (三)成为会员后要统一训练,并按照研究会的训练要求进行,不可随意的练习;会员通过训练,技术好的,可推参加市、省、国家及国际比赛。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及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无任何政治问题; 
  (二)在本地区武林界或社会面上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以上 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研究会的各种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太极拳教学的一系列工作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负责研究会的重大工作的研究、实施和协调;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费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费要求决定:每名会员每年50元,由财务统一收取,并开具收费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健全监督和审计制度,配有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有社会捐赠,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